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28 豫地税函〔2001〕2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1〕918号
)的精神,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允许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扣除对当年
企业所得税收人影响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