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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9.17 皖国税发〔2007〕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财政局、国税局,人民银行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两个办法”的规定,我省自10月份起将受理、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抵退税。为了确保该项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及时、足额地将固定资产应退税款退还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固定资产退(抵)税时,应将综合征管软件(CTAIS1.1版)中《退税申请审批表》的退税种类选择为“其他退税”;所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的提退类型选择“减免退税”,减免原因选择“其他减免”。今后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再按总局规定进行调整。

二、各地国税机关在向国库传递固定资产退税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应将审核签章后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抵)税申报表》第二联作为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各地国库办理纳税人固定资产退税时,应按纳税人的征税科目确定其固定资产退税科目。

四、各地国库应按照“入谁的库、由谁退税”的原则,为纳入扩抵范围的纳税人办理固定资产退税,并按原征税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

五、有关固定资产退税的办理层级,仍按现行处理办法执行。

六、省国税局此前下发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办法。各级国税部门在受理申报当月,要按照总局、省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审核、审批,特别是在每年12月要尽可能地提前办结有关审核、审批手续,以便国库部门及时退还企业的固定资产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