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2.26 皖国税发〔2007〕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11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执行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XX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管理台帐(略)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准确、及时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11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所属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的备案登记、退税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监管、核销、数据维护等工作。出口退税审批权未下放至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地区,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准许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四条享受退税的项目范围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家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退税政策以该项目核准时实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能否退税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实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鼓励类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第五条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购进的国产设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三)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需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时,应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和项目范围。
第九条企业提供的备案登记资料经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出口企业退税认定的有关程序,将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市级国家税务局进行确认。未发生实际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录入系统时其纳税人状态码选择“10-登记”;未办理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不重复原则虚拟海关代码录入。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须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或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变更或注销备案登记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
第四章 退税申报
第十一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按规定对取得的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防伪税控的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申报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除应附送第十二条所列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承建企业为工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委托购买国产设备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部门的设备验收意见书、付款凭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登录国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下的专用发票系统,及时将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上传总局。
第五章 退税审核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并对企业所附资料作如下审核:
(一)将企业提供的《项目确认书》所列的投资项目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目录进行核对,确认其属于可退税的项目范围;将《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中列名的设备与不予免税目录进行核对,确认企业提出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设备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
(二)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中申报的设备、企业取得的发票与《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中列名设备进行核对,确认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属业经批准的设备。
(三)将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中的投资总额进行审核分析,查看企业相关账户和资料,按本规程第五条(二)项公式确认企业核定退税投资总额。
(四)审核企业申报的国产设备的付款情况,分期付款的,是否有分期付款合同或协议,确认该设备是否为企业购入。如系投资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退税。
(五)审核其他有关凭证,并实地调查核实设备的购进情况,对审核无误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进行对审。在无法电子对审时,应采用手工提取稽核信息的方式进行对审。
属于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的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经回函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鼓励类工程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经回函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时,税收管理员应参与核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核查企业专用发票中列名设备购进及账务处理情况。对企业采购的旧设备及非国产设备,应从申报退税额中剔除。
(二)核查购进设备的实物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核查的其他项目。
实地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企业申报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或不予免税目录归属、或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的,应进行核实。经核实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应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进行初审、复审,并在《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初审人员在审核系统生产企业特准退税管理中录入相关退税数据(退税原因代码选择“310”),经复审人员审核后将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退库手续。未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区,应将审核完毕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按各市规定办理退库。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特准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特殊政策退(免)季度统计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分类管理,按规定装订成册,作为当期退税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自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起,应分企业建立《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台账》(下简称《管理台账》,见附件),将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
各地可根据管理情况对《管理台账》格式及内容做适当修改。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退税后应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在《管理台帐》中登记。在5年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二十三条退税监管期内,如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撤并、撤销、注销或企业性质变化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四条已退税的国产设备5年监管期满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并在《管理台账》中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已办理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登记以及其他事项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主管税务机关前期已留存的,企业可以不再提供。
第二十七条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将上半年、次年1月10日前将下半年及全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缴已退税款。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