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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5.29 皖国税发〔2008〕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尽快对本地石脑油生产企业和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要求企业按时登记备案。要及时向石脑油生产企业和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宣传《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做好相关辅导工作,确保企业熟练掌握《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申请领购和开具使用的程序、方法及要求。

二、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首次申请领用《证明单》时,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证明单》台帐。要认真将《证明单》相关联次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做好与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传递工作。

三、在《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之前,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经按政策规定免征消费税的,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补办免税手续,向同一企业多批次销售免税石脑油的,证明单可一次性汇总开具。

四、《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号码的第1、2位为我省行政区划码“34”,第3、4位为各市行政区划码,后6位为自然码。证明单由各市国税局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五、各地对政策执行和免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及时上报省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