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财税政〔2016〕3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8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法〔2019〕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自2016年7月l目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相关税目税率已经省政府同意。为做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和适用税率。此次资源税改革涉及我省42种矿产品,包括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14种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和经省政府审定的28种未列举名称资源品目。其中,铁矿、金矿、铜矿和铅土矿等39种矿产品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粘土、砂石和耐火粘土实行从量计征(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1、2)。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或折算率。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经营情况,铁矿、金矿换算比暂定为1.3,铅锌矿、硫铁矿换算比暂定为1.2,萤石换算比暂定为1.5;页岩折算率暂定为50%。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对利用低品位矿、度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发文。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和舆论环境;要深入重点矿产企业调查研究,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研究解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