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12 豫地函〔1996〕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税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店、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从事表演活动的演职员(包括歌手、主持人、乐手及舞蹈、模特等演职员和服务小姐等)流动性大、不易控管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对于上述各类人员的收入,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定额或定率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地税务机关确定。

二、《办法》所称的“预扣办法”,根据我省实际,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出发,目前按《河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按次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凡属我省演员出境演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应于入境后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