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零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2 皖国税发[2000]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促使经营者开具发票和消费者索要发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省局规定:
从2000年3月1日起,凡是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都必须逐笔开具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是增收堵漏的得力措施。鼓励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培养公民税收意识的有效方式。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认识,把经营者开具和消费者索要发票,作为发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广泛宣传。各地要把发票宣传作为今年“税收宣传月”的主要内容,利用公告、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在各类
商业网点设置全省统一式样(见附件)的消费者索要发票提示牌,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完善措施。各税务分局都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开具发票方面违章的电话号码,设置举报箱,并对举报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