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的通知【无附件】【全文废止】
青财税字〔2014〕2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青财法字〔2022〕103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东川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青海湖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