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11 豫国税发〔2005〕4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一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统一、规范管理,便于随时核查,除《
通知
》第二条规定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出口企业,有关出口单证备案方式原则上也应采取第一种方式,即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附前,并于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等集中存放。
二、出口企业应按照《
通知
》要求,认真制定、建立备案单证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各部门间出口货物有关单证的传递、保存、管理、使用、备案等职责,报税源管理部门和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三、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工作,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进行备案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
通知
》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是总局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
出口退税违法活动而采取的新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加强
出口退税监控、评估的一项基础制度。各级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尽快将《
通知
》转知出口企业,并做好宣传、解释、督促、检查工作,切实抓好落实;同时,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