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4 皖国税发[2003]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能,切实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和广大纳税人负担,结合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对现有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一批取消税务项目13项,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38项。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随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原则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43号 )规定,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据此,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保留;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设定并明确授权省局作出具体规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下放;对国家税务总局以上级次规定未设定而由省局自行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关于“主管国税机关”等的解释口径问题。 随文印发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中“处理意见”栏内的“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国税机关;“处理意见”栏内的“县(区)国家税务局”,包括县(市)国家税务局和省辖市市区税务分局。执行中,各级国税机关一律不得擅自进行变通。
三、关于实际执行中相关文件规定的衔接问题。随文印发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此前涉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下放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予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有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向社会公布后,凡本《通知》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