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9〕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失效部分)规定,总局文件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总局文件第一条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8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
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针对海关缴款书现行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推出的一项堵漏措施,实行新的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障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打击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加强征管、促进收入的一项大事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抓出成果,取得实效。
二、职责分工
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推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具体负责推行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推行工作所涉及税务系统内部的技术支持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和办税服务厅负责新“办法”执行、宣传和系统推行的具体实施工作;互联网申报系统开发单位负责纳税人端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三、切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涉及纳税人申报抵扣海关缴款书方式的改变,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对新办法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让纳税人认识、理解并认真做好新老办法的政策衔接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省局拟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附件),各地要将“公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并印发至纳税人,在普遍宣传辅导的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对曾经使用海关缴款书企业的宣传辅导。同时,要积极做好向当地政府的汇报工作,为新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认真开展培训工作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在全面培训的基础上,将海关缴款书抵扣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和办税服务厅操作岗位人员作为培训重点,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局师资培训要求确定培训内容,扎实做好培训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4月份仍需通过FTP服务器上传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数据,5月份停止上传,纳税人不再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总局5月份仍将下发4月份的稽核结果。各海关所在地市局计统部门继续按月通过FTP服务器上传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
(二)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上线运行的具体工作安排及系统运行的管理办法将于近期下发各地,此前,各地一是重点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税务人员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是明确各级国税机关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技术岗位)和操作人员(业务岗位),为系统上线前的初始化工作做好准备。
(三)各地要注意主动发现和及时了解、解决政策执行和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好跟踪调查、意见收集、建议反馈。及时总结本单位试运行的总体情况、设备、网络、软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情况、系统业务流程和系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按照省局要求按时上报试运行总结报告。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83号 2009-02-24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应在 “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五、自2009年5月起,试点地区不再通过FTP上报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自2009年7月起,税务总局不再通过FTP下发试点地区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六、对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涉及纳税人纳税申报程序的调整,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