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09-18 皖地税函[1998]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全文废止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滁地税政一字[98]183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3号
)一文中所述“雇员”一语,是指工资和人事关系转入本企业的员工;所述“非雇员”一语,是指工资和人事关系不属于或未转入本企业的员工。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