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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销售使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销售使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25 皖国税函[1999]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省计委、省国家税务局等5部门联合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方反映,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税金抵扣上出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问题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时,购货方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规定开具对象的,应开具“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售给购货方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规定开具对象的,一律开具“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关于进项税金的抵扣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自产粮食、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粮食,一律凭取得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从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取得的“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