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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89.10.20 豫税地〔1989〕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2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2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2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2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年8月23日〔89〕国税地字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定》第五款。直接用于煤碳生产的占地,是指直接从事一线煤炭生产的用地,不包括辅助生产、办公,生活区等用地,具体由地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分。

2、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统配煤矿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