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7〕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湖财法〔2014〕241号)规定,有关纳税期限的条款现执行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湖地税政〔2009〕44号)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湖财法〔2017〕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现将《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 (
湖政发[2007]80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政策调整后,各税务分局要利用讲座、培训、辅导、自办刊物等,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情况,耐心解释政策规定的重要意义,取得理解,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确保新政策顺利贯彻实施。
二、加强税源管理。各分局要利用土地权属登记、土地交易信息等资料,全面、准确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新增税源信息基础资料,进一步充实TF2006税源数据库,及时做好税种变更登记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三、纳税期限。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年分两次缴纳,当年7月1日起10日内征收上半年度应纳税款,当年12月1日起10日内征收下半年度应纳税款。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 (
湖地税政[2005]22号 
)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