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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5-31 豫国税函〔2005〕2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我省若有车购税纳税人完税证明遗失的,须在《中国税务报》或省级党报或各市级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办完税证明。车购税征收机关据此办理补办事宜,并将遗失声明一并存档。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