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扶持灾后自救重建家园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19 桂地税发〔2001〕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第五、六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三条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6月份以来,由于受第3、4号台风的影响,我区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为了支持企业、单位灾后自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充分发挥税收在救灾重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申明确如下,希各地及时、主动、认真地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等原因使房屋毁损不堪或造成危险的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四、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五、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地税部门核实后,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权限予以减免审批照顾。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