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01 豫地税明传〔1996〕0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
为了认真做好“3月5日
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日”活动,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告》(第2号),请各市、地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为宣传,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必须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均为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主动与地税机关联系办理扣缴手续,严格履行代扣义务。扣缴义务人凡是以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
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义务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应税所得以及支付单位按规定扣缴个人的税款,都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四、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于今年3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重大偷、逃、抗税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对主动申报、积极缴纳税款的予以表彰。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必须于 3月20日前到当地地税机关补报纳税,逾期的按偷税处理。
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精神,从今年元月1日起,我省将在金融、外贸、民航、邮电、石化等五个行业率先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各支付单位必须认真准确填列“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在每月7日前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情况。
六、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严禁随意变通和超越权限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已经发生的必须纠正。
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事宜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赞着地税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偷逃
个人所得税行为。地税机关对检举、揭发者按规定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举报电话:(0371)5959310 5944117。
九、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法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