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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财办税〔200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税政〔2014〕17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税政〔2017〕57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 有关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5)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凝灰岩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7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目            单位税额(元/吨)  税目注释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凝灰岩  3元/吨      凝灰岩属火山喷发沉积形成的硅铝酸盐矿物,其主要成分是三氧化二铁、二氧化钠、氧化铝、氧化钙、氧化镁等,主要应用于建材、水泥活性混合材料原料、生产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玻璃节碱原料,以及饲料加工等行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