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7-07 豫地税函〔2009〕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对部分县(市)铝土矿
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税源不清,管理手段落后,纳税人偷采、乱采现象严重,造成部分
资源税流失;二是一些开采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建帐,申报纳税的铝土矿课税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差别较大,偷逃税情况严重;三是开采单位偷换矿种,降低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即开采单位实际销售是铝土矿或高铝粘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资源税时,以耐火粘土、铁质粘土、水泥粘土等名称应税,偷逃
资源税;四是代扣代缴
资源税政策执行不到位。为了做好我省铝土矿
资源税的征收工作,及时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省局研究决定:铝土、耐火粘土矿开采单位的
资源税征收工作,自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全部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征收,具体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件一)由铝土、耐火粘土矿开采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铝土、耐火粘土矿
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附件二)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明确专人负责(附件三)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时支付受托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三)受托单位代征的铝土、耐火粘土矿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由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受托单位。
(四)受托单位的培训工作,由省局统一安排,具体的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辖区内签定协议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不定期对委托代征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给予通报。
(六)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每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上报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
资源税统计表(附件四)。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铝土、耐火粘土矿
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3.《委托、受托单位联系人信息登记表》
4.《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
资源税统计表》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