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87-3-11 〔87〕税政二字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及第十九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及第十九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有关车船使用税内容及第十九条废止
各地、市、县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房产税
一—二(略)
三、关于城市郊区的征税范围如何掌握?
城市市区和郊区的划分,按当地行政区划划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偏远地区的乡村办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七(略)
八、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的家属宿舍,应否征收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的经费来源,是由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本身没有纳税能力。因此,对免税单位的家属宿舍,暂不征收房产税。
九—十六(略)
十七、关于油池、清水池、给水塔等建筑物,是否征收房产税?
油池、清水池、酒精池、发酵池、给水塔、变电塔、烟囱、砖瓦窑、熔矿炉、瓦斯发生炉等非房屋建筑,免征房产税。
十八、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十九、关于企业记入“固定资产”房屋项目和未记入“固定资产”项目的房产如何征税?
企业房产凡是记入“固定资产”房屋项目内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何,都应当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房屋项目内的建筑物,如果确具房屋条件的(如:顶盖、壁、门窗)也应征收房产税,未具房屋条件的不征房产税。
二十—二十四(略)
二十五、关于纳税单位的家属宿舍,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纳税单位的家属宿舍应依照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十六—二十八(略)
二十九、关于同一纳税单位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同一纳税单位房屋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按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