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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4-09-22 皖国税发[2004]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所转发文件自2012年7月1日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4〕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的规定,改按《通知》执行。
  二、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由各市国税局退税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第二至六项等情形,确定其申报退(免)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