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3〕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该通知中第六条 明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对于此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答复,该起征点调整政策不是仅适用于下岗失业人员,而是对全部个人(即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此,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具体的增值税起征点明确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贯彻落实。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3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25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月销售额2000元,县(市)及农村为月销售额15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省辖市为每次(日)销售额170元,县(市)及农村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各地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有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