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的通知
2009-11-24 豫国税函〔2009〕3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9〕601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请示总局,《
通知
》第三条中“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应为“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局反馈。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