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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
汴地税发〔2011〕26号                              2011-03-09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调整了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于2011年3月7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对在开封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所得,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和“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开封市饮食业个人所得税随征率的通知”(汴地税发〔2007〕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表



开封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随征率

序号

行业名称

随征率

1

农、林、牧、渔业

1.00%

2

采矿业

2.00%

3

制造业

2.00%

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00%

5

建筑业

2.00%

6

建筑安装业

3.00%

7

建筑装饰业

3.00%

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0%

9

出租车客运

1.00%

1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00%

11

批发和零售业

2.20%

12

农畜产品批发

1.00%

13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3.00%

14

珠宝首饰零售

3.00%

15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2.60%

16

住宿和餐饮业

3.00%

17

住宿业

2.50%

18

餐饮业

3.00%

19

金融业

3.00%

20

房地产业

3.00%

2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0%

22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00%

2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0%

2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0%

25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

3.50%

26

洗浴服务

3.00%

27

修理与维护

2.50%

28

教育

2.00%

2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0%

3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0%

31

娱乐业

4.00%

32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0%

33

国际组织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