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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及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省局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达到下列数额的行政处罚案件:郑州、洛阳、郑州新区地税局1000万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濮阳、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周口、驻马店、南阳、信阳、商丘市局800万元;鹤壁、漯河、济源、巩义、永城市局500万元;其他省直管县(市)局300万元。

三、各县(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58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