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及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的有关规定,现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明确如下:
一、省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省局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达到下列数额的行政处罚案件:郑州、洛阳、郑州新区地税局1000万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濮阳、新乡、焦作、许昌、三门峡、周口、驻马店、南阳、信阳、商丘市局800万元;鹤壁、漯河、济源、巩义、永城市局500万元;其他省直管县(市)局300万元。
三、各县(市)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涉税金额(不包含滞纳金、罚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58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