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0.12.07 芜地税〔2010〕111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现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政策适用对象
此次国务院(
(国发〔2010〕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政策规定(见附件),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纳税人均需按规定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二、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境外企业和个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
三、做好税收鉴定调整工作
此次税收政策调整涉及到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人正常的税款缴纳工作,三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外分局要及时调整外商投资企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税种鉴定,其他管理分局要做好对本分局涉及到的外国企业纳税临时户的税种鉴定调整工作。税种鉴定工作于2010年12月25日前结束,届时市局将进行实地检查。
四、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
各单位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解答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
2.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