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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2-11 皖国税发[1998]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 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皖国税发[1997]156号)精神贯彻执行,即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由省国家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 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