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01-21 豫国税发〔2009〕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116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
通知
》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
研究开发活动已取得有价值成果说明;
2、企业
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二、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的研发费用,凡符合《
通知
》一至五条规定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