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将房屋交易评估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2006.12.28 周财〔2006〕71号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规定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契税征管软件升级改版的通知》要求,为了加强
契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征管程序,经研究决定,将房屋交易的评估价格作为
契税计税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元月1日起,凡在周口城区内交易的房屋,一律委托评估公司按照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
契税征收的依据。
二、
契税征收涉及各个方面,征收范围广、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
契税征管部门依法治税,共同营造良好的
契税征管环境。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
契税征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居民自觉纳税意识,逐步形成主动申报、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四、
契税征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法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征管程序,严禁征收人情税和关系税,确保
契税及时应收尽收。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