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24 皖国税函[2003]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皖国税函[2010]7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