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3-05 豫国税函〔2008〕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落实扩大
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同时兼顾各地利益,经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
增值税预征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辖市供电公司2008年的
增值税预征税额,以2007年预征税额为基数按3%的增幅确定。2008年3-12月份,各省辖市供电公司的各月
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各月预征税额=(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二、对在2007年12月份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2008年3-12月份,其各月
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纳税额)﹞÷10
三、对在2008年2月份以后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从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次月开始至2008年12月,其各月
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并入前该供电单位2008年已纳税额)÷(12-并入的月份)
四、河南省电力公司应继续按照财税
〔2007〕7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及省国税局报送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各省辖市供电公司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00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