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橡子粉、葛粉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09.02 皖国税流〔1996〕3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橡子粉、葛粉产品适用税率的请示》(宜国税流[1996]296号)悉,现批复如下:
橡子粉、葛粉是用橡栎子树的果实、葛树根经去壳或捣碎、沉淀、晒干加工制成的粉末状产品。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精神,橡子粉、葛粉属于"其他植物"的初级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