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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9141号                            1999-7-6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订了《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 )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税规定
  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对饲料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饲料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免税饲料的范围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免税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及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认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产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份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份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免税条件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油饼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有效产品批准文号;
  2、必须是当年经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省质检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卫生标准和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二)饲料经营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除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油饼外的饲料产品必须取得产品生产地省级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和生产地(或销售地)税务部门的免税证明;
  2、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油饼应具备的免税条件,由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五、申请免税的程序和手续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程序和手续
  1、饲料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填写《河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油饼除外):
  (1)税务登记证件;
  (2)申请免税饲料产品当年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核意见表》(附件2);
  (4)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油饼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市地国税机关确定;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后,应及时派专人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据实出具调查报告,并签字盖章。属于中心税务所管理的企业,由中心税务所调查并出具报告;属于县(市、区)国税局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县(市、区)国税局调查并出具报告。调查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2)财务核算状况;
  (3)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单独记帐、分别核算,计算分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4)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3、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河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暑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免税资料于收到企业申请后15日内报上级国税机关。
  4、上级国税机关主要依据企业报送的资料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调查报告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主要审核:
  (1)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有省质检机构证明其为合格产品的质检报告(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油饼除外);     
  (2)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具有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批的有效产品批准文号(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油饼除外);
  (3)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该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4)申请免税饲料产品销售额是否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上级国税局收到下级国税机关申请后,对企业报送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5、县级国税机关凭审批后的《河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向企业下达《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并办理有关具体免税事宜。
  (二)饲料经营企业申请免税的程序和手续
  1、饲料经营企业应按月据实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当月免税饲料产品销售额,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月填写《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附件3);
  2、饲料经营企业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同时报送该季度内分月的《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3、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免税申请后,应到企业对其申请免税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人员要签字盖章。属于中心税务所管理的企业,由中心税务所审核并出具报告,县级国税机关依据中心税务所审核意见进行免税审批;属于县(市、区)国税局直接管理的企业,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核并出具报告。主要审核内容:
  (1)核对企业免税饲料产品购进发票上注明的数量和金额与免税饲料产品库存明细帐所记录购进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一致;
  (2)核对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具有产品生产地省级饲料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3)核对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具有购进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或其审批的《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4)核对申请免税饲料产品销货发票上开具的数量和金额与销售明细帐所记录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一致;
  (5)核对库存的饲料产品数量与其存明细帐上结余的数量是否一致;
  (6)当月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明细帐上记录的免税销售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的免税饲料产品销售额是否一致; 
  (7)计算免税饲料产品应分摊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正确,是否己做进项税额转出。
  4、审核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在《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无误的,凭审批后的《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向企业下达《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并办理具体免税事宜。

  六、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质检机构
  1、我省的饲料行业主管部门为河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现设在省畜牧局);
  2、检验免税饲料产品的省质检机构暂定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两家。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3、为了便于管理,我省将需要进行产品质检的饲料生产企业,按市地在省质检机构之间进行了划分(详见附件4),企业应与相应的省质检机构联系有关质检事宜。

  七、免税审批权限
  1、国税部门收到饲料生产企业上报的饲料免税申请和有关资料后,按以下权限进行免税审批:
  (1)年预计免征增值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由省国税局审批;
  (2)年预计免征增值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省国税局委托市(地)国税局审批;
  (3)当年新生产的饲料产品的免税,省国税局委托市(地)国税局审批。
  2、饲料经营企业的免税,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