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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精神,对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其改制前拥有的土地房屋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免征契税。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