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6〕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根据本地情况,立即组织对本地区从事葡萄酒生产的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各类文书的使用量,于2006年6月25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上报情况组织印制。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葡萄酒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辅导,帮助其正确地使用《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和办理退税。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证明单的领、用、存、销登记制度,对证明单的具体去向要进行详细的登记。

(二)葡萄酒生产企业须在每次购货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领用证明单,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一次性地发给其数次进货所需要的证明单。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