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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0-01-08 豫国税发〔20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148号)第二条规定: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据了解,目前我省符合文件要求的检验机构有两家,分别是: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联系电话:0371-63318988)
  河南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郑州市德亿路4号,联系电话:0371-63391939)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必须提交由上述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方可按规定予以退税。
  二O一O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