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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08 豫国税发〔2003〕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失效部分)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 国税发[2003]7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及《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如由二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税局申报;如由三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三级成员企业向市国税局申报,同时附送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如由四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四级成员企业向县(区)国税局申报。此外,银行、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含)以上的呆帐损失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单笔(项)1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的呆帐损失由省国税局审批;单笔(项)1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由市级国税局确定具体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