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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1.05 豫地税发〔1996〕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第二款中“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因严重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基层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二款中“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由基层税务机关上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因严重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基层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省第二税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995年以 豫地税发〔1995〕147号文明确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操作,现对有关减免税申请的处理意见补充如下:

需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如残疾证、烈属证等)复印件,按照税收体制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凡按年征收的,按年审批。按次征收的,要分别不同应税所得项目,按次上报审批。

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