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豫地税发〔1995〕147号 1995-08-24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第一条第2项中“经省地税局批准”,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改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第2项中“经省地税局批准”,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改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第2项中“经省地税局批准”,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改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第二税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有关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
1、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020号文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对此,经请求省政府同意,明确如下:
1、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收入,扣除按国家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按照省委豫发[1995]14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即:对供销合作社社员的股金、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