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乡镇农电站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9.16 皖国税函〔1999〕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有关乡镇农电站征收
增值税问题,各地理解、执行不一。日前,省国税局对乡镇农电站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乡镇农电站征收
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
乡镇农电站直接收取电费及有关价外费用,并实行单独财务核算的,以乡镇农电站为
增值税的纳税人;乡镇农电站改为县(市)供电局直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市)供电局统一管理的,以县(市)供电局为
增值税纳税人。
作为纳税人的乡镇农电站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增值税。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按规定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关于税款计算问题
乡镇农电站应以其收取的全部电费和价外费用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4%计算征收
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
增值税。乡镇农电站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在财务上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规定并入销售额征收
增值税。
乡镇农电站改为县(市)供电局直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以县(市)供电局为纳税人 的,按照现行对供电企业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
增值税。
三、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扣除标准问题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及电工经费。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1998]39号)规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5元。各地在计算征收增值税时,农村电网维护费高于每千瓦0.25元的,应按每千瓦时0.25元计算扣除;低于每千瓦时0.25元的,按实际数计算扣除。今后情况发生变化时,省局将适时予以调整。
四、关于乡镇农电站发票使用管理问题
乡镇农电站收取电费和价外费用,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农村电费发票(或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收据等非法凭证。农村电费发票由县(市)国税局按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印制、发售和管理,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油墨,票头中央位置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少数县(市)的乡镇农电站用票量较大的,由县(市)供电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国税局按规定审批后,可在票头加印用票单位名称。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乡镇农电站,按规定需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另开农村电费发票。凡违反规定将农村电网维护费一并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以开票销售额全额征收
增值税(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