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8-26 豫地税发〔2008〕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2012年1月29日发布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
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74号
)精神,结合我省
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际,现废止《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 (
豫地税发〔2008〕21号
)第十三条如下内容:“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
车船税登记表》(附件2)后办理交强险业务;纳税人拒绝签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拒绝缴纳
车船税登记表》上由两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查,每月申报和解缴税款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拒绝缴纳
车船税登记表》和《纳税人拒绝缴纳
车船税报告表》(附件3)。”另,《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
豫地税发〔2008〕91号
)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
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等文件相关内容一并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