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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7]446号 1997-9-21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第一条、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8月26日下发。为便于各地执行,切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工作,经研究,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式样附后),以地、市为单位统一到省局领取。

  二、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问题,省财政厅财预字[1997]第13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已作出明确规定。该文已发至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请遵照办理。

  三、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票证问题

  按照《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十二条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凡征收款项通过银行划转的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一式六联);正收现金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一式三联),并汇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缴入所属省金库或中央国库,对所填开的票证必须分出“广告业”、“娱乐业”两品目。

  四、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任务问题

  今年是文化事业建设费开征的首年,各地务必在坚持依法征费的原则下,大力组织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在10月底前,将今年l—9月份应收未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上来;要争取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本地区的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成相应比例。为确保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任务的较好完成,省局根据1996年各地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征收情况,测算了各地今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任务(具体任务附后)。各地要积极落实,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年终,省局将根据各地完成任务的情况,对组织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