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10〕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等。其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10〕18号
)办理。
三、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为: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为15%。
各主管税务机关对酒店管理公司原核定的利润率在30%以下的,要重新调整其利润率,在30%以上的,暂维持不变。
四、非居民企业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等基本情况,并建立分户档案和管理台账。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