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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焦煤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焦煤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2-08-31 豫地税函〔20122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扶持煤炭企业健康发展,为资源税全面改革做好准备,现就继续做好焦煤资源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资源税税目税率的规定,对焦煤资源税按8元/吨税额标准执行。
  二、焦煤的认定,以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煤炭检验鉴定报告》结论为依据;凡认定为焦煤的,征收焦煤资源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煤炭检验鉴定工作的通知》 ( 豫地税函〔2010〕68号)第二条予以废止。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管理,做好焦煤资源税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