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07-26 皖地税函[2004]3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
房产税的,要严格按照《
通知》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实行跟踪管理和检查。重点检查房产原值、用途、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如发现虚假情况,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各地要将以上规定和要求,告知房产税的纳税人。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