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22 皖国税函〔2005〕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54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
农产品收购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如等级标准、水分、灰分含量、产出比率、损耗比率、定价依据等。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应将其纳入征管资料档案,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
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管理,定期核查其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每年每户核查量不少于其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具量的5%。在收购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派人深入现场察看,了解企业收购情况;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三、有关
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等,应按照《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皖国税发〔2002〕5号
)和《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
皖国税函〔2002〕540号
)等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