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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

2011.11.30                              财预〔2011〕519号

各区人民政府,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缓解新办企业在建期间资金压力,促进企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在现行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提前兑付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财预 [2010]538号,以下均简用文号)部分内容调整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的新办企业用地或老企业新项目用地,自用地年度起,前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即可申报,财政等部门及时兑付奖励资金,实行即征即奖。第一年、第二年均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10%予以奖励,第四年亩均税收贡献达到财预 [2010]53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财政等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兑付第四年奖励资金,同时对第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90%部分,按第四年的奖励标准一并予以奖励。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包括代表政府和管委会的部门)与企业已签订优惠政策协议的,其中涉及土地使用税奖励内容的继续按原协议约定执行;2011年1月1日后新项目一律统一按财预 [2010]538号规定及此次调整内容执行。

三、为提高政策兑付效率,自2011年12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奖励申报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兑付。

四、各县可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和完善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