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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4-01-2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修改如下:纳税人申请报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