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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15 皖国税函[1999]3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上缴县联社的管理费按总收入的2%提取。

  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节余的,报经同级国税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三、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